其情可憫 男撤銷緩刑抗告勝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李姓男子緩刑期滿前2個月,在賣場與母共犯偷竊後,不服遭撤銷緩刑提抗告。高院考量他家境清寒與病母相依為命,竊盜金額小,刑罰執行不應罪及家人,其情可憫,裁定抗告勝訴。
台灣高等法院公布裁定書指出,49歲李姓男子於民國104年間因車禍案件,遭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及緩刑3年,須賠償被害人16萬元確定。
後來他在今年2月19日的農曆過年期間,與母親在大賣場共犯偷取蜂蜜、肉鬆等物,遭法院判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確定後,檢察官認為李男緩刑期間原於今年4月12日期滿,卻在2月19日犯下竊案,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撤銷緩刑獲准。
李男因撤銷緩刑,將入獄服刑2月或易科罰金6萬元,他不服向台灣高等法院具狀提起抗告,主張他右肩、左手關節炎及患有痛風,70幾歲母親患有眼疾等待角膜移植開刀,雙膝退化復健中,家境清寒,母親龐大醫療費用都他一人負擔,且竊案易科罰金2萬元已繳付。
高院法官錢建榮開庭傳喚李男,李男表示,真的沒有6萬元,如果他去坐牢,老母親怎麼辦,當初車禍賠償16萬元,他借錢及努力打零工才償還,竊案當天他默許母親拿蜂密,因為母親沒有牙齒,要吃軟的東西,結帳時他在外面看,後來一起被法辦,「如果要分的很清楚,變成我很不孝」。
法官審酌原裁定未開庭傳喚李男給予陳述機會,未保障聽審權,突襲性撤銷緩刑有違憲之虞,李男知道犯下偷竊不對,但可能迫於生活無奈或孝心所趨,不忍母親1人遭移送而承認共犯行為,偷竊物品價值1401元,賣場人員已領回,李男犯行非重,且李男緩刑期滿前2個月犯竊案,可見將近3年時間安分守法。
法官考量,李男與母相依為命,若入獄,滿身是病的母親該如何自處,若選擇易科罰金6萬元,還須檢察官准許,對於早已捉襟見肘的生活經濟壓力,無異是雪上加霜,李男行為雖不對,但刑罰的執行如實質上罪及家人,牽連無辜,絕對不是良善的刑事政策與執行手段,本案其情可憫,裁定抗告成功,李男緩刑維持,全案確定。(編輯:李亨山)10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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