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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捕狒狒下令開槍 桃園市農業局前技工遭判8月

2025/2/11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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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睿騏桃園11日電)六福村狒狒2023年脫逃後於圍捕時中彈亡,桃園市農業局徐姓前技工遭起訴,桃園地院今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野生動物保育法非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刑8月,可上訴。

桃園市平鎮區2023年3月10日起獲報有狒狒出沒,地方里長組隊圍捕未果,桃園市農業局同月23日起接力追捕,27日下午於楊梅區捕獲,沒想到狒狒遭獵槍打傷左胸送醫後宣告死亡。桃園地檢署同年11月偵結,奉命開槍的林姓獵人不起訴,當時下令的桃園市農業局徐姓技工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

今天審理時,被告徐姓技工否認下令,辯稱在圍捕行動中沒遇到林姓獵人並下令,且不知道林姓、劉姓獵人當時攜帶的是獵槍,加上脫逃的狒狒凶暴,徐姓技工為保護民眾安全,認為應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第2項「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得予以獵捕或宰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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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合議庭綜合諸多證人證詞及現場照片,認定徐男知道林姓、劉姓獵人攜帶具殺傷力的原住民自製獵槍,並非麻醉槍,且分別向2人指示,見到脫逃狒狒時可以直接開槍,徐男指示時,客觀上無緊急危難情狀,足認徐男有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犯意,以及利用林姓獵人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客觀事實,犯行堪以認定。

合議庭審酌,徐男在案發時為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技工,屬法令規範公務員,依法加重其刑。徐男明知脫逃狒狒是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用麻醉槍圍捕即可,竟罔顧政府保育野生動物的用心,利用不知情獵人宰殺,危害自然生態平衡,妨礙環境永續發展,又自始否認犯行,衡量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紀錄素行等情狀,量處適當刑責。(編輯:方沛清)1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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