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第10次酒駕 判刑9月定讞
2018/6/2 12:08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新竹縣一名張姓男子第10次酒駕遭逮,一審判刑9月,他以有小孩要照顧為由提起上訴,請求不要入監。但高院認為,張男一犯再犯、不知悔悟,日前仍判他9月徒刑,不得上訴。
以打零工維生的張姓男子去年9月12日凌晨在住處獨自飲用高粱酒,天亮後騎車外出遭警攔檢,測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6毫克。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發現,張姓男子在此之前已經有9次酒駕的公共危險罪前案紀錄,卻再度酒後貿然騎車上路,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6毫克,更超出標準值0.25毫克數倍,肇事率高達50倍以上。
一審認為,張姓男子一犯再犯、心存僥倖,審酌未造成他人傷亡,判刑9月。
張姓男子不服提起上訴,表示家中還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及高齡長輩要照顧,原審判刑過重,希望不要入監服刑。
台灣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認為,張姓男子酒駕事證明確,且自103年起即犯下4次酒駕犯行,因而被合併判處2年徒刑而入獄,卻在執行完畢後8個月又犯案,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高院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第10次犯酒駕,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6毫克,可見他不知悔悟,且造成用路人高度危險,原審量刑並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駁回張男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0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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