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罪遭二審改判有罪不得上訴 立委擬修法救濟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2日電)台大醫師黃慧夫因替病患手術遭檢方以業務過失重傷害起訴,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定讞、不得上訴,立法院雖已修法,但不溯及既往,立委盼修法增訂2年過渡期為救濟管道。
民進黨立委蕭美琴、邱泰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黃慧夫等人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
民間司改會法務主任黃盈嘉說,黃慧夫2008年為病患做右腿筋膜切開術,病患在術後第5天自行轉院後,右腿引發膝關節脫臼致壓迫膕動脈,而被迫截肢。
她說,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黃慧夫,法院一審認定黃慧夫沒有過失、判無罪,二審卻認定黃慧夫有過失,而改判有罪。
黃盈嘉說,根據當時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不能上訴第三審,因此全案定讞,之後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上訴第三審違憲、應立即失效,立法院因此修法,但黃慧夫案在修法前就判決確定的案件,仍然無法救濟。
會中公布一段影片,影片中黃慧夫說,二審判決定讞,訴訟權利被剝奪,幾乎毀了他的前途,醫院的升遷、進修,因為受過刑事判決確定,連提出申請的資格都沒有,深刻體會到醫生為了保護自己,必須做好防衛性的醫療,原先不必要的檢查與治療都要做,才能真正保護好自己。
黃慧夫說,在先進的國家很少用刑罰來對付施行醫療的醫生,審判過程中,法院不斷要求做無謂的檢查與治療,來證明醫生沒有過失,舉證責任都在醫師身上,經歷過這一段路後發現,法律的高標準,是要醫生做好防衛性醫療,這在他所學的醫療教育中是非常荒謬的,除了造成醫療浪費以外,對病患也是一種傷害。
蕭美琴說,除了黃慧夫案外,過去也有民眾陳情類似的情況,因此提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11條,設定2年的過渡期,讓過往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案件,在修法完成後,2年內能有再尋求救濟的機會,根據司法院提供的數據類似案件約2000多案,但不是每個案子都要上訴,修法是開一個窗口,讓權利被剝奪者有上訴的機會,希望盡速完成修法。
邱泰源說,黃慧夫是他的學生,看到類似的案例,醫師面對不合理的刑責認定,受限於有瑕疵的程序規定有口難言、有冤難伸,最後導致防衛性醫療的氾濫、高風險科別的醫師出走,同樣身為醫師,感到焦急與憂心。
他說,希望透過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11條,給予類似案件有重新審理的機會,讓黃慧夫案成為司法與醫療改革的指標案件。(編輯:溫貴香)10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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