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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椒粉攙工業碳酸鎂判無罪 台中高分檢上訴

2018/3/6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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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6日電)謝姓堂兄弟被彰縣衛生局查出,在胡椒粉加入工業用碳酸鎂,一、二審判無罪,台中高分檢檢察官認為,工業用與食品用碳酸鎂價差大,且工業用碳酸鎂含砷量超標,今天決定上訴。

民國103年間,彰化縣衛生局稽查謝姓堂兄弟經營的製粉廠,查出業者向林姓男子經營的公司購買工業級碳酸鎂,製成胡椒粉、胡椒鹽等產品,彰化地檢署查出產品中含砷和鐵含量超標,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起訴。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為,碳酸鎂屬於准用的食品添加物,雖碳酸鎂中有雜質,導致規格不符,但沒構成攙偽及假冒混充,只能算單純違反法定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予以行政裁罰。

案件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法官認為,食安法未將碳酸鎂區分為工業用或非工業用,不構成犯罪,且被告並非以碳酸鎂冒充胡椒粉,今年1月認定無罪,駁回上訴。

台中高分檢檢察官認為一、二審有違最高法院判例決定上訴,6日提出上訴理由書指出,林男販賣的碳酸鎂屬工業用,不可添加於食品內,且碳酸鎂原包裝外,以中英文說明禁止用於食品,工業用與食用級碳酸鎂價差3到4倍。

砷是中藥砒霜成分,毒性甚強,將含砷過量僅能供工業用的碳酸鎂供人食用,可導致中毒及致癌,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圖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砷必須在4ppm以下,經查案件中的產品砷含量6.4ppm,鐵雖無規範,但含量高達477.6ppm。

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資料,砷是自然界分布極廣的有毒類重金屬元素,長期使用或接觸含砷物質可導致慢性中毒,國際癌症研究中心將砷列為致癌物。

檢察官指出,被告以明顯有害人體健康,僅供工業用的廉價碳酸鎂,混充攙入供人吞食的調味品上,在產品標示,不但多數未註明含碳酸鎂成分,且特別強調「純」、「高級」等文字,破壞消費者對食品的信任。(編輯:施燕飛/李錫璋)10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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