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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行館案未盡查證 何志偉判賠劉政池35萬

2017/11/28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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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七七行館」案,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指控台北市議員何志偉亂爆料,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何志偉未善盡查證,判何志偉應賠償劉政池35萬元、登報道歉。

刑事部分,一審法院認定劉政池興建七七行館,開挖陽明山公有山坡地並私設貨櫃違反水保法,判劉政池2年3月徒刑,同案被告陽管處前處長蔡佰祿等人,涉嫌圖利劉政池取得建造執照,被依圖利罪判刑;劉政池胞妹劉子瑩、長女劉冠廷、二女兒劉冠余獲判無罪,全案經上訴,由高院審理中。

台灣高等法院公布新聞資料指出,何志偉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檢調搜索勘驗七七行館現場時,在場接受記者訪問,又在同年11月20日在台北巿議會召開記者會發表言論。

高院指出,何志偉的言論,其中就劉政池七七行館的開發範圍及銀行貸款金額等為事實陳述,另外依照何志偉的學經歷及議員身分,並無查證困難,但他卻僅憑檢舉人提供的訴訟資料及自行調閱的地籍圖等,就發表強奪私地及詐欺銀行等言論,難認已善盡查證義務,須負損害賠償。

高院合議庭考量兩造身分及地位等狀況,判何志偉應賠償劉政池新台幣35萬元及登報道歉。全案可上訴。10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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