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完喜宴度完蜜月 女要寫論文拒登記
2016/7/25 17:26(7/25 17:36 更新)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市25日電)基隆市陳姓女子與蘇姓男子從相識到相戀,兩人步入禮堂辦完喜宴並度蜜月後,陳女卻以要「完成論文」等理由,拒絕辦理結婚登記。蘇男提告求償,法院判陳女需賠償54萬餘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2人是國中同學,相識迄今已逾20餘年,蘇男主張2人在103年10月間訂婚,隔年1月舉辦結婚喜宴後,陳女竟要求先簽妥「離婚協議書」,才願意辦理結婚登記。
蘇男表示,等到2人前往菲律賓長灘島5天蜜月旅行返國後,陳女卻一再拖延,最後在追問下,陳女才說「需1年以上時間,先心無旁騖地完成學位論文,無心經營婚姻」,甚至以「已無共同目標與想法」,希望「選擇適合自己的生活方式」,向他表達悔婚。
判決書指出,雖然蘇男仍再三探詢陳女有無履行婚約的可能,但始終遭對方拒絕,這才恍然大悟,認為陳女將婚姻視為兒戲,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包含婚紗、喜餅、喜宴、婚攝等費用,加上5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共求償108萬餘元。
陳女在開庭時表示,蘇男曾說「只要應允結婚,任何事情都會答應」,讓她非常心動,但她仍害怕步入婚姻,提出「1.離婚協議書要先寫好」或「2.結婚登記無限期」,對方也同意選擇第2種方案,但因籌辦婚禮而未以文字呈現。
另外,陳女認為,蘇男也不否認有婚前協議,雙方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對方顯然也有過失,加上因為蘇男的行為,讓她無法靜下心就學,被迫休學1年,她所遭受的痛苦及受害程度遠高於蘇男。
法院審理後,認定精神撫慰金50萬元求償過高,8萬元範圍內應為合理,加上其他費用,陳女共需賠償54萬320元,全案可上訴。10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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