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調查報告揭鄭性澤案偵辦五大瑕疵
(中央社台北3日電)遭羈押14年的死囚鄭性澤再審案,台中高分院今天裁定開釋放人。前監委李復甸在民國103年向監院提出100頁調查報告,認為鄭性澤涉殺警案偵辦過程有重大違法瑕疵,並要求最高檢署研提非常上訴及再審。
冤獄平反協會認為這是鄭性澤在2002年1月5日深夜11時50分在台中豐原十三姨KTV成為被告後,第一次有官方單位給鄭性澤正面的回應,告訴鄭性澤,「你喊冤是有道理的」。
對於監察院將近100頁的調查報告,說了什麼?冤獄平反協會在官網做了整理分析5大重點,並加上白話版,讓大家更快了解鄭性澤冤情所在:
1. 檢察官疲勞訊問且其訊問乃不正警詢之延續與再延續,因不正訊問之繼續效力,不得為證據,原判決採用這份自白已違反自白法則。
協會白話版:鄭性澤經歷槍戰膝蓋中槍並血壓偏低,檢警沒給鄭性澤好好治療與休息,就開始偵訊,警方又刑求逼供,檢察官就算問出被告自白,也是不正訊問,這份自白法院不能用。
2. 鄭性澤被認定開槍殺警(蘇憲丕)之前提是「羅武雄在第一時間已遭蘇憲丕擊斃,因此蘇憲丕並非羅武雄所射殺」,但羅武雄是不是真的第一時間就被擊斃而無法開槍?
協會白話版:羅武雄槍戰後身亡,不代表槍戰當下沒機會開槍反擊,且羅武雄體內的酒精與藥物可能增加中槍後反擊能力,法院不應一開始就假定羅武雄第一時間遭擊斃。
3. 法院對於彈殼的論理前後矛盾,而當彈殼位置對於鄭性澤有利的時候,便稱彈殼遭移動,持有罪推定心態進行判斷。
協會白話版:法院先是認為彈殼在羅武雄座位左方,槍不可能是羅武雄開的,隨後又因實際上彈殼距離鄭性澤座位更遙遠時,又表示彈殼可能遭移動,還是可能為鄭姓澤開槍,完美詮釋所謂「入人於罪,何患無辭?」
4. 現場火藥射擊殘跡也是原審法院認定鄭性澤有罪的依據,但在此密閉包廂內,驗出有火藥殘跡仍不足以認定開槍者,還應調查火藥殘跡之定量數據,才可進一步判斷。
協會白話版:密閉包廂內發生槍戰,位在開槍者附近或受其他因素影響,在場者皆可能被驗出火藥殘跡,必須作定量判斷,才能確定鄭性澤是否是「開槍者」。結果當然是沒作。
5. 原審以證人證詞作為「被告開槍殺警」自白之補強證據,然證人乃遭刑求始作出此證詞,自不可採為證據。
協會白話版:不只鄭性澤被刑求,證人也被刑求,還「刑」出一張驗傷單,但法院還是用了證人被刑求之後所說的話作證據,判決鄭性澤死刑。10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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