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過當遭判刑 警署支持依法用槍
2015/12/29 17:02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29日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警員葉驥開槍射擊逃跑嫌犯,被最高法院認定執法過當,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定讞,引起警界震撼。警政署今天說,支持員警依法使用警械。
桃園市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員警葉驥對空鳴槍無效,開槍射擊駕車逃跑嫌犯大腿,嫌犯送醫後傷重不治,最高法院認定執法過當,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8萬元定讞。判決一出,引起警界震撼。
警政署表示,對該判決深表遺憾,警察是維護社會安定力量,更是打擊犯罪第一線執法者,政府需要考量員警需面對的是潛藏且不特定危險,所以賦予警察有合法使用槍枝權力,並訂定「警械使用條例」規範槍枝使用時機。
警察在養成教育、常年訓練時,除把正確用槍時機列為訓練重點外,員警執勤累積實務經驗更是臨場判斷重要參考依據。
警政署表示,葉驥從警資歷近20年,均在第一線打擊犯罪、刑案偵查,署長陳國恩對葉員主動積極、勇於任事表現予以肯定,並指示幹部給予鼓勵與關懷。
警政署說,為避免第一線執勤員警對使用槍械產生「寒蟬效應」,支持且呼籲員警應勇於執法、依法使用警械,更期盼司法能成為警察堅強後盾、共同捍衛執法尊嚴。10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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