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林鴻明二審解除限境 高檢抗告

2015/10/29 19:46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前台北101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金尚昌公司案,高院27日改判3月及1年8月,同時解除限制出境與住居、不用到警局報到。台灣高檢署今天已對限境部分提出抗告。

全案一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判處林鴻明應執行9年半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高院依偽造公文書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另依證交法財務報告隱匿罪,判刑1年8個月。其餘被控罪名均判處無罪。

此外,高院合議庭審酌林鴻明所涉犯的罪名都不是重罪,因此解除他的限制出境、出海、住居,也不用再到警局去報到。

高檢表示,檢察官待收受判決後再審酌是否提起上訴。

不過,高院解除對林鴻明限制出境(海)、限制住居、不要到警局報到等處分。檢方表示,高院宣判當日傳真主文要求高檢針對被告啟動防逃機制,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顯然前後矛盾。

檢方指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應該羈押的被告,本來就應該羈押,法院不押被告,再回頭要求檢察機關防逃,也有疑問。高檢今天對高院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解除限制住居、解除定時向轄區派出所報到裁定,今天已提出抗告。1041029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