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時隔77年修正民法監護權 父母離婚後可共享親權
(中央社東京18日綜合外電報導)日本參議院全體會議昨天表決通過民法修正案,主要內容為增加夫婦離婚後可共享孩子監護權的「共同親權」選項,這是日本時隔約77年再度針對夫婦離婚後的親權規定進行修正。
日本經濟新聞及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參議院全體會議昨天進行修法表決,在自民黨及立憲民主黨等多數議員贊成下通過;至於共產黨及令和新選組等議員則投下反對票。
此次修法明訂日出及回溯條款,將在2026年前正式上路,且修法施行前離婚的夫婦,未來也可以選擇共同親權。
日本民法過去規定,離婚後的夫婦僅限父親擁有孩子的親權,但在1947年修法改為父母其中一方可單獨擁有親權,昨天是時隔約77年再度針對親權規定進行修法。
單獨親權導致社會問題
日本現行民法規定,夫婦離婚後只有其中一方可單獨擁有孩子親權,不少家庭都出現「單親」獨有的困難,例如容易因為另一方未支付贍養費導致經濟困難,或是無法同時兼顧工作與養育孩子。
離婚後未擁有親權的一方,因為很難探視孩子,也無法參與小孩升學等成長過程中的重要決定,因此對現行規定造成「親子關係斷絕」感到不滿。
根據統計,離婚夫婦其中一方要求探視孩子而向家庭裁判所(家事法庭)提出仲裁的案件,2022年來到1萬2876件,是20年前的4倍之多。
因此,此次修法增加共同親權選項,希望有助解決上述提到的社會問題。
親權選項由離婚夫婦協商或交法院裁決
修法規定,夫婦離婚後可由雙方協商決定要採共同親權還是單獨親權;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向家事法庭申請裁決。
不過,根據目前預想,如果家事法庭法官認為孩子有受虐之虞,或是因為父母間暴力等難以行使共同親權,在這兩種有損孩子權益的情況下,法官將裁決其中一方擁有單獨親權。
為避免父母在違背意願的情況下選擇共同親權,修法也通過「檢討採取確認父母真實意願的措施」附帶決議,要求法務省在修法上路前決定具體作法。
修法明訂在共同親權下需要離婚父母雙方同意才能決定的事項,包括孩子選擇升學的學校、搬家、攸關生命的醫療行為及繼承土地的處分等。
但修法也針對「日常行為」及「急迫事項」賦予擁有共同親權的其中一方可單獨決定,例如緊急手術、為免遭受家暴或虐待、一般的疫苗接種等。有意見認為「未清楚明訂具體行為,恐有損害孩子權益之虞」。
學者專家各持正反意見
日本早稻田大學前教授棚村政行說,修法將明確夫婦離婚後的父母責任,可以孩子權益為中心來考量,這一點值得肯定。雖然並非可立即解決探視權及贍養費問題,但可以培養夫婦雙方在離婚後仍是父母親的意識。
他說,日本夫婦協議離婚占9成,排除家暴及虐待案例,夫婦在離婚後即使變成陌生人,親子關係不隨之終結應該對保障孩子的權益有所幫助。
棚村說,在現行制度下,即使離婚後的夫婦想要參與孩子成長,但因為其中一方不負擔法律責任,有些案例因此中斷與孩子的關係。
不過,律師齊藤秀樹對修法有所質疑。他說,夫婦離婚後如果能維持良好溝通關係就沒有問題,但如果做不到,就會讓人擔憂損害孩子權益,這並不適當。
齊藤說,完全無法溝通也無法達成共識的夫婦,在離婚後擁有共同親權的情況下,只會讓彼此關係更為惡化。孩子被夾在中間也可能會認為是自己導致父母關係惡化。
他說,從這次修法可以看出法院擁有很大裁量權,除非是彼此能夠溝通協調的離婚夫婦,否則應該避免採取共同親權。(譯者:黃名璽)11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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