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前派出所長收賄包庇詐團 一審判刑計14年8月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9日電)前北市寧夏路派出所長葉育忻涉包庇詐團首腦杜承哲,協助查詢個資、洩漏警方行動,並在派出所等地收賄約529萬元。士院今天依收賄等罪判處葉男共14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
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葉育忻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處12年6月徒刑,洗錢罪判刑1年,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刑1年2月。因葉男另案仍於新北地院審理,宜待本案及另案皆判決確定,再由最後判決確定的對應檢察署聲請定應執行刑。
此外,被控協助葉育忻洗錢的劉姓女友人判刑1年;涉嫌行賄的杜承哲判刑2年8月,褫奪公權3年。另外,杜男涉及求職詐騙虐囚3死案的部分,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
士院指出,「藍道」杜承哲於110年結識時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所長葉育忻,並於111年3月至112年4月間多次行賄,請託葉育忻透過警政系統查詢詐騙集團共犯偵查進度、人頭帳戶個人資料、警政署打詐專案期程,甚至請託偽造不實交保單。
新聞資料指出,杜承哲在寧夏路派出所內後門停車場或寧夏路派出所辦公室內,共行賄葉育忻現金新台幣200萬元,價值220萬元的賓士車1部以及3萬3504顆泰達幣,共計約529萬元;葉育忻為隱匿犯罪所得,即把泰達幣、賓士車登記在劉女名下。
一審認為,葉育忻110年6月間與杜承哲結識,即知悉杜承哲有詐欺前科,甚至警方於111年11月間破獲求職詐騙虐囚3死案時,葉育忻即得知杜承哲涉入卻接續包庇,踐踏警察人員專業與操守,造成人民喪失對於警方偵查犯罪的信任與期待。
一審審酌葉育忻、劉女於偵查中自白,並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卻於審理期間就收賄罪部分否認犯行,顯無悔意;杜承哲於審理翻供、否認犯行,企圖為自己與葉育忻開脫罪責,因此依法量刑。
求職詐騙虐囚3死案起於民國111年間,警方接獲民眾報案,指家人北上求職遭囚禁;警方救出遭囚禁者,還發現有3名被害人身亡遭棄屍,陸續逮捕詐騙集團成員,全案曝光,被外界稱為「台版柬埔寨案」。
檢警查出,綽號「藍道」的杜承哲指派傅榆藺等人組織「車隊」,透過網路以數萬元代價誘使民眾提供帳戶並囚禁帳戶提供者。士林地檢署111年12月間先行起訴傅榆藺等29人,持續指揮警方追查,於112年4月間逮捕杜承哲。
士林地檢署查出,杜承哲涉行賄時任台北市警局寧夏路派出所所長葉育忻,依法將杜承哲、葉育忻等人提起公訴。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做出一審判決,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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