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讀 全面強化性騷調查救濟制度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除外界關注的師生戀之外,這次修法在調查、申復、救濟制度都做大幅翻修,且學生得向行為人求償,校方違反通報義務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受到國內MeToo事件影響,促使現行的性騷擾防治制度,備受各界討論。立法院遂於11日起舉行第2次臨時會,針對現行條文中,對受害者保護、打擊加害者等制度面上有所不足之處,進行全面性翻修,以期建立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
除外界矚目的師生戀,此次修法在調查、申復及救濟部分,進行大幅度翻修。
三讀條文規定,學校及主管機關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查、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為杜絕權勢性校園性別事件,周全被害人保護,三讀條文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行為人若為校長或教職員工,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等,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為避免重複調查,三讀條文規定,若行為人於不同學校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應就行為人發生疑似行為之時間、樣態等,通知其現職及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被通知學校不得拒絕;調查發現同一行為人對不同被害人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得併案調查。
為讓申復管道更為友善,降低被害人對學校處理申復不信任感,三讀條文規定,若被害人不服調查結果,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行為人若為校長或教職員工,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並以1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經申復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委會重新調查,若是向主管機關申復者,應限期於40日內完成調查;若依申復審議結果發現,學校處理結果有違法或不當,必要時得依所設性平委員會之處理建議,對學校處理結果,逕行改核或敘明理由交回學校依法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為保護學生權益,三讀條文明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或教職員工,學生因該事件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非財產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述兩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校長者,得酌定損害額3倍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在罰則部份,此次修法增訂,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若無正當理由,違反通報義務規定,未於24小時內通報,或偽造、變造、湮滅、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學校校長、教職員工未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除現有依法解聘及免職外,三讀條文也增列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有關於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之參考基準認定,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另定之。(編輯:蘇龍麒)1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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