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峰著作權爭議 智財法院判林暐哲敗訴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16日電)藝人青峰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控告違反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合約已在民國107年底終止,且以商譽受損請求賠償無理由,今天判決林暐哲敗訴。全案可上訴。
樂團「蘇打綠」休團後單飛的吳青峰,遭林暐哲控告違反著作權法,智財法院今天下午駁回林暐哲的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環球唱片表示:「感謝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庭法官查明事實真相,讓青峰能安心專注於音樂相關工作。」
判決書指出,被告吳青峰與林暐哲間原訂有3份合約,分別為爭議的原告主張與吳青峰於97年8月間訂立「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及103年1月間簽訂「唱片合約」、「經紀合約」。
原告與吳青峰於107年12月6日簽訂「合約終止同意書」,雙方合約已提前於107年12月31日終止。
判決書表示,雙方簽訂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第2條雖然有「未於合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提出反對,即視同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一年」約定。
不過,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於107年12月31日發表的共同聲明記載:「青峰決定自己出來唱歌了」、「嘗試自己當製作人」、「青峰覺得該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了,暐哲也支持這個勇敢決定」、「接下來,青峰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青峰的音樂之路將有全新的狀態;暐哲的音樂之路有女兒陪伴,將全心投入兒童音樂」等語。
判決書表示,法官審理認為,可見林暐哲與吳青峰發表共同聲明,不是林暐哲主張的「討論」而已,共同聲明已明確合意表示吳青峰將自主獨立決定行使著作財產權,而於107年12月31日終止雙方爭議的合約。
判決書指出,吳青峰提出與林暐哲LINE對話截圖證據,顯示爭議的合約所涉及詞曲著作權授權,已經終止且已移轉,並證實雙方有意於107年12月31日終止合約。經合意終止後,吳青峰原本於合約專屬授權或歸屬於原告的創作詞曲著作財產權,全部回歸吳青峰所有。
判決書表示,至於林暐哲主張吳青峰在臉書(facebook)批評他而請求商譽受損賠償300萬元部分,法官認為,林所主張受批評對象是他個人,而非公司,自不應由公司出面請求賠償;且公司是法人組織,實務上認為公司名譽受損,無精神上痛苦可言,不能因吳青峰批評林,而認為林暐哲的公司商譽受損。原告的請求賠償並無理由。
判決書指出,此案由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法官作成第一審判決,此案得上訴第二審。(編輯:戴光育)1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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