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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追車釀2民眾受傷 竹縣警局遭判賠100萬元

2024/6/24 13:26(6/24 14:5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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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警察局員警被控112年攔查男子時發生車禍事故,造成2名民眾受傷,遭撞民眾要求國賠,新竹地院認為,員警有過失判處警局需賠共新台幣100萬元。(讀者提供)中央社記者郭宣彣傳真 113年6月24日
新竹縣警察局員警被控112年攔查男子時發生車禍事故,造成2名民眾受傷,遭撞民眾要求國賠,新竹地院認為,員警有過失判處警局需賠共新台幣100萬元。(讀者提供)中央社記者郭宣彣傳真 1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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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郭宣彣新竹縣24日電)新竹縣警察局員警被控去年攔查男子時發生車禍事故,造成2名民眾受傷要求國賠,新竹地院認為,員警有過失判處警局需賠共新台幣100萬元。

判決書指出,新竹縣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陳姓警員於去年6月9日巡邏,在途中發現鄭姓男子行駛車輛與車牌不符是懸掛他車車牌,要求受檢,但鄭男拒絕還加速逃逸,規避警方攔查。

陳姓警員同步通報所內,雷姓員警獲報駕駛巡邏車助實施攔查任務,後續於湖口鄉八德路附近發現鄭姓男子車輛並以警車攔截,鄭男駕車撞上警車後衝入對向車道,連帶撞上1輛轎車造成車內2人受傷。

遭撞的李姓民眾與蘇姓女子認為,員警在執行勤務有缺失,也未確實完成攔停勤務,因此蘇女請求新竹縣警察局賠償約51萬元、李姓民眾求償約95萬元。

縣警局指出,員警追捕作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及警政署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警方無法預見2名民眾會受傷,非屬可歸責情事,不符國賠法。

法官指出,鄭男車輛因撞擊雷姓員警所駕警車後,闖入對向車道,撞擊民眾車輛造成2人受傷,警員執行職務確有過失,新竹縣警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法官表示,法律上雖允許警察在執行追緝勤務時可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但警察應在適當考慮所有人的安全執行追緝勤務,也要考量共同使用道路其他所有人的安全,因此縣警局應賠償李男62萬元、蘇女38萬元。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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