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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縣議員黃聲全招待餐費涉賄選 二審仍判3年10月

2024/2/22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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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2日電)無黨籍苗栗縣議員黃聲全前年選舉期間,在自家釣蝦場拜票稱「這餐我請」、幫選民支付餐費遭控賄選,苗栗地院一審判3年10月徒刑;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今天宣判上訴駁回。全案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黃聲全為民國111年苗栗縣議員第20屆第5選區(頭份市、三灣鄉及南庄鄉)候選人,並當選為縣議員。

黃聲全為求順利當選,於111年9月19日晚間7時許,在他經營位於苗栗縣頭份市的休閒釣蝦場內,趁具有投票權的馮女等8人在包廂聚餐之際,前往包廂敬酒、拜票,並在馮女等人聚餐結束欲結帳時,黃聲全走進包廂稱「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等語。

馮女等人因此均無須支付約新台幣2400元的餐費,黃聲全以此方式對馮女等人交付不正利益,要求投票支持,案經苗栗地檢署接獲檢舉偵辦後,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嫌將他起訴。

苗栗地院審理後,一審認定黃聲全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不正利益罪證明確,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原審審理中的證述,就犯罪事實均大致相符,審酌黃聲全身為候選人,卻恣意破壞選舉公平且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

台中高分院今天二審宣判,黃聲全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指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另外,苗栗地檢署及落選人陳詩弦,均對黃聲全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一審已於去年5月判決黃聲全當選無效,仍在上訴中。(編輯:陳仁華)1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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