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石特別稅漲幅過大遭業者控訴 花縣府接連敗訴
2022/1/13 19:50
(中央社記者張祈花蓮縣13日電)花蓮縣府開徵礦石特別稅遭業者控漲幅過大,縣府多次訴訟攻防接連敗訴、駁回,去年議會通過最新自治條例也「卡關」財政部。縣府表示,會再提上訴、再審,委請律師聲請釋憲。
花蓮縣府從民國98年起訂定礦石稅自治條例,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最長開徵年限4年,屆滿後自動廢止,縣府須重新訂定自治條例才能開。。從最早每公噸新台幣4元,逐步調整;105年徵收稅額自每公噸10元升至70元,引起部分業者不滿。
福安礦業公司認為違反地方稅法通則調漲30%上限規定,向縣府提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業者不服提行政訴訟,多件官司訴訟多年,縣府近日分別被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訴。
判決書指出,法官認為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調高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以30%為上限,不管中央立法或地方制定自治條例課徵,都應受此限制。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今天重申,礦石稅自治條例是依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開徵特別稅,理應不受調漲上限30%限制,且經縣議會審查通過,送財政部備查,完全符合程序。
對於判決結果,呂玉枝表示,應是法律見解有所不同,經縣府討論,會再提上訴和再審,也委任律師聲請釋憲。
不過,縣府去年重新訂定的「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經縣議會審查通過後,去年10月底循程序送財政部備查,待同意後可公布實施,至今仍沒有下文。
呂玉枝表示,以往送審到公布實施約2個月,「這次確實比較慢」,到目前還沒開審查會,自前一版礦石稅自治條例去年7月屆滿至今6個月空窗期,估計縣府至少損失約5億元稅收。(編輯:孫承武)11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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