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快又具判決效力 新北勞資爭議仲裁案增
(中央社記者沈佩瑤新北23日電)新北市勞工局推動合意仲裁,去年共受理47件,創歷年新高,替勞工爭取了新台幣581萬元應得款項,其中包括一名遭惡意解僱勞工拿到155萬元離職金,免去曠日費時的興訟勞苦。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陳瑞嘉指出,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訂「調解」及「仲裁」均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一環,但仲裁制度門檻較高,除非是屬於禁止或限制罷工的行業,其餘行業均須雙方當事人同意才能申請,但若作成「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做成「程序中和解」也等同調解成立效力。
勞工局勞資關係科長賴彥亨補充,民國109年勞動事件法上路後,要求至少初審階段要在6個月內完成,包括3個月調解、3個月法院審理,但若是經由仲裁委員會,平均60到75天左右就會有結果。
他以一名在電子資訊公司擔任人資專員長達12年的小惠(化名)為例說明,小惠農曆年前突然被告知「公司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要她2週內走人,她離職後卻發現公司其他部門運作正常,甚至還在求職網招募原缺,認資方為惡意解僱,憤而向勞工局求助,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但在調解會上,勞資雙方遲遲無法達成共識,眼看就要鬧上法庭,調解人在勞資雙方同意下交付仲裁,經律師組成仲裁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釐清雙方爭議,並提供適當解決方案,最後僅耗時57天,成功替小惠爭取到155萬元離職金、等同24個月薪資。
勞工局表示,顯見仲裁制度相較於訴訟,程序更為便利,又讓勞工不因擔心訴訟所耗時間、金錢成本而怯於爭取權利;根據統計,去年共受理47件勞資爭議仲裁案件,創歷年新高,近3年案量占全國8成,為全國第一;而在已終結的仲裁案件中,有13件作成仲裁判斷,27 件仲裁程序中達成和解,1件撤回及2件不符申請程序駁回。(編輯:黃世雅)11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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