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發檢舉獎金遭判敗訴 高市:未具體提事實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8日電)民眾檢舉查獲販售過期食品案向高雄市衛生局請領檢舉獎金被拒提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衛生局敗訴。衛生局今天表示,檢舉人未具體提東海食品行違規事實,依法駁回檢舉人申請。
高雄檢警於四年前經這名民眾檢舉查獲見豐貿易與下游東海食品行販售過期食品,查出見豐涉竄改食品有效期限,並將過期食材賣給東海等下游廠商,查扣過期七年的豬肝醬、火腿醬等,負責人分別遭起訴判刑,東海也被裁處行政罰鍰新台幣360萬元。
這名民眾提告主張,是於五年前發現見豐疑似竄改食品有效期限,並將過期食材賣給東海等下游廠商,經過約蒐證半年後向高雄市衛生局具名檢舉,檢警介入偵辦後查獲這起黑心食安案。
東海被裁處行政罰鍰360萬元,依高雄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檢舉人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裁處10萬元以上罰鍰確定者,依實收罰鍰金額60%發給檢舉獎金。這名民眾向衛生局請領檢舉獎金216萬元被拒,而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高雄市衛生局主張檢舉人檢舉的是見豐,而東海的違規情節是檢方偵查後才查獲,檢舉人對此並無具體貢獻,不能核發檢舉獎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法官審理認為,檢舉人提供資料詳細,包括見豐販售過期食品給東海、販售時間及品項等,此案是因檢舉人提供事證才進而查獲,判高雄市衛生局原處分顯有違誤,應撤銷原處分,發給檢舉人獎金216萬元。
高雄市衛生局今天發布說明稿,指本案經彙整市府相關局處意見及邀集法制專家審慎評估認定,檢舉人對東海並無檢舉提供具體違法事證,無法核發檢舉獎金。
高雄市衛生局指出,受理民眾檢舉台北市見豐公司位於高市倉庫疑竄改食品有效日期及販售逾期食品,即報請高雄地檢署偵辦,並同步啟動稽查包含東海等下游多家業者,見豐違規情事已請台北市衛生局處理。
另配合檢方偵辦現場查獲高雄市東海違章情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處罰鍰360萬元,檢舉人據悉後再提出申請裁罰東海案件的檢舉獎金。檢舉人當時是指稱見豐不法行為,而提供下游多家廠商資料供查辦。檢舉人對東海並無檢舉提供具體違法事證,無法核發檢舉獎金。
高雄市衛生局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全案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編輯:翁翠萍)1080408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