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裁准羈押吳志展 譴責暴力
2016/8/3 20:54(8/3 21:23 更新)
(中央社記王鴻國新北市3日電)殺警案被告吳志展經檢方兩度聲押,新北地院表示,檢方提吳志展逃亡之虞新事證後裁准羈押,同時,院方也發表聲明嚴正譴責被告持刀攻擊員警的違法暴力行為。
吳志展2日砍殺執法員警張家逢,新北檢聲押未獲准,引發社會關切,就連新北地檢署檢察長朱兆民都批法官無感並擬提抗告;檢方因慮及抗告費時,故針對裁定理由再發動偵查並依新事證再次聲請羈押。
法院於傍晚召開羈押庭裁准羈押。隨後也聲明譴責被告持刀攻擊員警的違法暴力行為。
新北地院表示,院方對於員警因為執行勤務而受到傷害,感到痛心不忍,也對於員警的辛勞及盡忠職守,表達十二萬分之敬意及謝意。
院方表示,檢方第一次聲請羈押理由為被告雖坦承犯行,但行兇後隨即駕車逃逸,有逃避偵查之舉,有逃亡之虞,後因自知法網難逃始自行投案,有逃亡動機及可能,且涉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日後仍有高度可能規避執行而逃亡的可能。
院方表示,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坦承殺人犯行,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審酌被告犯罪後已自行到派出所投案,接受偵訊,難認有逃亡之虞,准以新台幣30萬元具保代替羈押。
院方表示,檢察官就被告是否有逃亡之虞,因認原先釋明不足,今天再次向地院提出對被告吳志展聲請羈押案件,補充提出有逃亡之虞相關事證加以釋明。
相關事證包括被告之子證稱被告失業1個月之久,沒有每天回家,有時不知去向,居無定所;警方今天上午10時30分持拘票按壓門鈴及敲門長達50分鐘,被告拒不開門等新事證,法官足認被告妨害追訴、審判程序進行逃亡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危險,為確保被告到庭,認有羈押必要,裁定予以羈押。10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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