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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 利誘妨害運彩賽事公平者可處無期徒刑

2025/3/6 13:37(3/6 14:1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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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運彩公會。(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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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6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修正草案,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若因此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之3條規範,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若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運動彩券是運動產業一環,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教育部體育署擬具度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修正草案,藉此讓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以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相關罰則構成要件及刑度一致。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若因此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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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原規範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者、發行機構及其員工等人員,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等處以罰鍰的規定,因刑事訴訟法及刑法已有相關規定,草案此次予以刪除。

草案是行政院本會期優先法案之一,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卓榮泰院會中指示,發行運動彩券的盈餘,對於國內運動人才培育以及整體環境提升,具有相當重要的助益,修法可健全運動彩券的發行,維護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性,並保障參與投注民眾權益,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編輯:張若瑤)1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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