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何時裁定暫時處分?司法院:法令未定時間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遭否決,立法院民進黨團將遞狀聲請釋憲及聲請暫時處分。外界關注聲請暫時處分時間表,司法院今天表示,現行憲法訴訟法未規定暫時處分須於收案後多久作成。
立法院民進黨團明天將向憲法法庭遞狀聲請釋憲及聲請暫時處分,請求在憲法訴訟本案確定前,暫停生效或停止適用。對此,司法院指出,明天將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副廳長林吉輝出面接待。
暫時處分小百科
暫時處分即凍結、暫停施行法律,聲請釋憲時可一併提出。
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做暫時處分的裁定,且須經2/3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才可裁定暫時處分。
且為讓大法官有時間壓力,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案件裁定後逾6個月,暫時處分就會失去效力。
司法院指出,憲法訴訟法並未規定暫時處分必須在收案後多久內作成。歷來大法官准予暫時處分只有3案,包括舊制大法官時期,戶籍法第8條是民國94年5月30日收案,同年6月10日依聲請做出暫時處分(釋字599號)。
新制憲法法庭施行後,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在分案後第5天,依聲請為暫時處分。112憲暫裁1(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選舉不能驗票且延長保管選票)則是分案後約2個月,「依職權」為暫時處分。
對於遞狀後程序,司法院指出,處理暫時處分,可以行準備程序,但不以開庭為必要;暫時處分的准駁,可以單獨處理,但也可能於本案判決中併予處理。
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聲請暫時處分的要件,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才可以提出聲請。
且憲法法庭要作暫時處分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的調查;暫時處分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另外,暫時處分在聲請案件業經裁判、或裁定後已逾6個月、或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裁定撤銷情形下失其效力。(編輯:孫承武)11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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