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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提國會職權修法釋憲 律師列混淆憲法權力3大理由

2024/6/24 11:48(6/24 19:1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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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賴清德宣布將針對國會職權修法聲請釋憲,律師洪偉勝(圖)說明法律程序,並列舉3大理由。中央社記者鄭傑文攝 113年6月24日
總統賴清德宣布將針對國會職權修法聲請釋憲,律師洪偉勝(圖)說明法律程序,並列舉3大理由。中央社記者鄭傑文攝 1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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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游凱翔、葉素萍台北24日電)總統賴清德宣布將針對國會職權修法聲請釋憲,律師洪偉勝今天列舉3大理由,包括總統國情報告沒有答詢義務、擴張立院權力、混淆憲法權力安排,加上立法程序累積許多未議而決的瑕疵,希望大法官能夠明確判斷,「是不是能夠允許回到萬年國會時代」。

立法院否決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民進黨團與政院都已公開表態聲請釋憲。總統賴清德上午發表敞廳談話,以「守護憲政、保護人民」為核心精神,說明聲請釋憲的態度。這也是賴總統就任後首次敞廳談話。

應邀出席的律師洪偉勝表示,這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修法,總統在公布生效之後,就總統行使職權所適用的部分,因為認為有牴觸憲法之情形,決定將向憲法法庭提起憲法訴訟,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洪偉勝說明3大理由,第一,從文義觀察,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賦予兩憲政機關在相互尊重前提下,由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的機會,但是無法得出立法院因此有提問的權力,更沒有總統因而有答詢的義務。

洪偉勝指出,第二,當年增修條文規定「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目的不是在質詢總統,更重要的,後來增修條文將聽取國情報告的機會移歸立法院的時候,還將本來條文中「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的規定刻意刪除,目的就是作出區隔,但這次修法顯然擴張了當時刻意不賦予立法院的權力。

洪偉勝表示,第三,可能更重要的是,台灣在1997年修憲後確立雙首長制的憲政制度,總統及立法院都由民眾直接選舉產生,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增修條文明文規定,由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接受立法院質詢。

洪偉勝表示,但這次修法顯然混淆憲法所刻意做出的權力安排,混淆了總統的國情報告與行政院對立法院提出的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以及由行政院接受立法院質詢、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政制度。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第15-2條把行政院所負責的國家重要政策議題也納入國情報告的情形。

洪偉勝強調,把總統國情報告等同於行政院長提出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並接受即問即答質詢的違憲情況,其實從對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本次修法,以及該法第三章所規定聽取行政院報告與質詢的高度雷同,也可以明確知道,本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未經修憲程序,實質變更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憲法安排。

他指出,此舉違反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的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之規範意旨及目的,牴觸憲法就總統權力、中央政府體制之安排,與憲法所定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相悖而違憲。

洪偉勝表示,至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至31條關於人事同意權之相關規定,一方面設下與總統提名人選的適任性並無必然直接關連的條件,除了設有罰鍰規定外,並明定其效果是不予審查、不行使同意權,使憲政機關可能因此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逾越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界限,違反了憲法所定機關忠誠義務,並侵害總統人事主動形成權。

至於社會所關心立法程序的問題,洪偉勝表示,這次立法程序整體綜合觀察下來,累積許多未議而決的瑕疵,已經達到重大而明顯瑕疵的程度,使得民主國原則在刻意操作之下,只剩下粗糙的數人頭、多數決。

洪偉勝強調,相關法案最終以無記名投票的舉手表決方式通過,在公報、議事錄上從未出現個別委員的決定紀錄,使民眾無從具體了解個別立法委員的投票結果並去追究責任,依照499號解釋標準,已違背公開透明原則,逾越國會自律的界限與憲法所定民主國原則,因而違憲。

洪偉勝呼籲大法官能夠明確判斷,2024年的台灣就涉及國家重要憲政機關的權力運作、可能對人課處刑罰的重要法律規範,民眾對於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的要求,是不是能夠允許回到萬年國會時代,能夠接受用無記名舉手表決、數人頭就好的方式來決定這些重要的法律規範。

洪偉勝補充指出,這次立法另涉關於質詢、調查、聽證等規定,同樣有違憲爭議,不過受限於憲法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能難以一併由總統以憲政機關的立場提起憲法訴訟。洪偉勝促請憲法法庭,如果其他憲政機關有提起憲法訴訟的情形,希望能夠併案審查,將大家的意見都能一併交憲法法庭參採。(編輯:郭無患)1130624

(中央社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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