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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指助理偷拍手機內容 法務部:提告會依法調查

2024/5/23 11:38(7/4 00:1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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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21日處理國會職權相關修法時,有某立委的詹姓助理偷拍國民黨立委手機內容,並傳上網路,涉嫌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國民黨立委林思銘表示他要告發。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圖)23日在立法院答詢時說,這一條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拍攝的立委要提出告訴,檢察官就會依法調查。中央社記者張新偉攝  113年5月23日
立法院會21日處理國會職權相關修法時,有某立委的詹姓助理偷拍國民黨立委手機內容,並傳上網路,涉嫌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國民黨立委林思銘表示他要告發。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圖)23日在立法院答詢時說,這一條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拍攝的立委要提出告訴,檢察官就會依法調查。中央社記者張新偉攝 1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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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3日電)國民黨立委林思銘今天說,立法院會21日處理國會職權相關修法時,有某立委的詹姓助理偷拍國民黨立委手機內容,並傳上網路,涉嫌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他要告發。法務部次長徐錫祥說,這是告訴乃論之罪,被拍攝的立委要提出告訴,檢察官會依法調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與朝野立委所提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等案,以及立法院主管預算凍結項目等案,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徐錫祥等人列席說明,並備質詢。

林思銘質詢時提到,21日院會進行時,詹姓國會助理不曉得是用攝影機還是相機,窺視、偷拍國民黨立委的手機內容,還把照片上傳到臉書,這有無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

周萬來說,當天有立委反映此事,他有立即處理,有無涉及刑責,他不了解,但在行政上會加強議場管理。

林思銘認為,詹姓助理的行為舉止,是故意要去窺視國民黨立委的手機談論什麼內容,因此他在此正式提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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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錫祥說,這一條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拍攝的立委要提出告訴,檢察官就會依法調查。

刑法第315條之1條文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或是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有這些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蘇志宗)11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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