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係法45週年 美參眾兩院提決議重申對台承諾
(中央社記者鍾佑貞華盛頓10日專電)今天是台灣關係法(TRA)立法滿45週年,美國聯邦眾議院跨黨派的「國會台灣連線」共同主席提出決議,重申美國對台承諾。參議員分屬民主、共和黨的議員也提出配套決議。
台灣關係法小百科
Q:它是怎麼來的?
A:1978年12月美國卡特政府宣布將於1979年元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中斷與中華民國(當今的台灣)最早於1913年建立的外交關係。中華民國在美國國會的眾多支持者為了維繫與台灣的各種非官方關係,推動台灣關係法(The Taiwan Relations Act)的立法,4月10日經卡特總統簽署後,追溯自1979年1月1日生效。
Q:它的性質是什麼?
A: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共18個條文,中文版約4600字。美國國內有人主張,因為它是法律,位階高於華府與北京的3個聯合公報(1972年上海公報、1979年建交公報與1982年的八一七公報)。中方則主張3個聯合公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外交文件。
Q:它對台灣的重要性是什麼?
A:台灣關係法與美中雙方簽訂的3個聯合公報常被稱為「1法3公報」,它們共同形成美國對台海兩岸政策的主要架構。
除了授權行政部門「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台灣關係法開宗明義點出此法是要「協助維持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與穩定」。
台灣關係法最能體現美國對台灣安全承諾的部分,是它的第2條B款指出: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以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的期望為基礎;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形式的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美國對台軍售以及美台之間在國防台灣方面的合作,都是根據以上條文。
Q:台灣關係法有無補強措施?
A:有。美國雷根政府在與中國簽署八一七公報的同時,私下向台灣提出「6項保證」,主要是抵消八一七公報有關美國對台軍售應逐年遞減的條文。2016年,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分別通過共同決議案,小幅調整對台6項保證的內容,並形諸國會文書,但這兩項共同決議案僅表達國會立場,並無法律約束力:
- 美國不贊成對台軍售設定期限
- 美國不認為可在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扮演調停角色
- 美國不會施加壓力要求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
- 美國對台灣主權的長期立場沒有改變
- 美國並無計劃修改台灣關係法
- 八一七公報的內容不表示美國在對台軍售之前會徵詢北京意見
此外,美國國會有部分友台議員認為,台灣關係法對於台灣一旦遭到中國軍事侵略,美國應如何因應的規範不夠明確(所謂的戰略模糊),因此在2000年提出台灣安全加強法,但並未通過。
2018年3月,川普總統將台灣旅行法(The Taiwan Travel Act)簽署生效,代表台美官員互訪的層級可以提高。
決議共4頁,除了涵蓋台灣關係法的定位及內涵,美台交流成果外,也提到眾議院對台灣關係法的承諾,及呼籲國務卿積極協助台灣參與國際組織、認可美國在台協會(AIT)及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於促進美台利益上的重要作為等訴求。
共同主席貝拉也身兼眾院外交委員會印太小組民主黨首席議員,他於聲明中表示,「台灣關係法是美台關係的基石,促進數十年來富有成效的經濟、安全及貿易關係」。
「台灣參與國際組織,一同因應公衛、氣候變遷及民主韌性等方面的共同挑戰,體現了台灣成為印太乃至全球善的力量的能力。美國依舊堅定支持台灣人民以及我們對民主價值及法治的共同承諾」。
狄亞士巴拉特說,台灣是重要盟友,對印太區域的繁榮與穩定至關重要。美國仍然堅定地支持台灣人民,並在未來幾年持續加強這種寶貴的夥伴關係。
康諾里則表示,「現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美國與台灣並肩支持我們共同的民主價值」。
巴爾表示,「過去45年來,台灣關係法一直是印太區域和平、穩定與繁榮的基石,體現美國對台灣堅定的承諾」。美台夥伴關係立基於互重、共享民主價值及對自由的共同承諾。
眾議院決議案目前共獲63位議員連署響應,民主黨籍參議員默克利(Jeff Merkley)及共和黨籍參議員盧比歐(Marco Rubio)也一同於參議院提出配套決議。
美國國會的決議(resolution)不具法律約束力,無須美國總統簽名生效,但代表國會的態度與立場。(編輯:陳正健)1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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