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信吾殺警奪槍殘虐無人性 台南地院判2個死刑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23日電)明德外役監逃犯林信吾去年8月殺警奪槍,2名警員殉職,台南地院認定林信吾殺意堅定,殘虐且毫無人性,犯後一副「什麼都無所謂、要命一條」態度,暴力再犯機率高,今天判處2個死刑。
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林信吾犯攜帶凶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1年;又犯強盜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強盜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攜帶凶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年;又犯攜帶凶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台南地院指出,林信吾去年8月22日凌晨6時許攜帶彈簧刀及空氣槍,在台南市中西區赤崁街竊取機車,警員凃明誠、曹瑞傑獲報駕駛警車搜尋,同日上午11時許在安南區台江大道四段及北汕尾三路口尋獲失竊機車。
藏身墓厝的林信吾擔心遭查獲送回監所執行,持彈簧刀砍殺先下車的凃明誠,造成頭部、頸部、胸部等17處銳力傷,再奪取凃明誠警用槍彈,且待曹瑞傑駕駛警車趕抵後,又持警槍朝警車方向開了6槍。
當時警車偏向撞入路旁草叢。曹瑞傑下車查看凃明誠傷勢,林信吾又持彈簧刀砍殺曹瑞傑,造成頭部、頸部、胸部、腹部等38處銳力傷後,再騎贓車逃亡,且於同日晚上11時許在新營區竊取機車及持警槍搶劫超商。凃明誠、曹瑞傑送醫傷勢過重不治死亡。
台南地院認為林信吾自購刀起,就預設以利刃與他人一決生死,且依犯案情節及砍殺手法,可認定殺害2名警員手段實屬「情節最重大之罪」;林信吾犯後雖坦承犯行,卻僅消極認錯,無明顯悔悟表現,露出一副「什麼都無所謂,要命一條」的態度。
此外,量刑鑑定報告書顯示,林信吾容易暴露於再犯不穩定因子,具有復歸社會相關壓力,若未有強力社區矯治監督情形,仍有高度暴力再犯機率。
台南地院認定林信吾未受任何重大刺激就犯下殺警奪槍案,動機目的僅是避免被捕回監執行,全圖一己之私,殺意堅定,手段凶殘,殘虐且毫無人性,對社會大眾及被害家屬影響深遠、衝擊至鉅,必須剝奪生命,永久與世隔離。(編輯:陳仁華)1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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