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改革參考國際公約 完善申訴機制防堵雇主漏洞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0日電)性平改革備受關注,政院官員今天說,無論性平三法修法、完善申訴機制等,都將參考國際勞工組織(ILO)第190號公約(禁止工作場所暴力與騷擾公約),及歐盟、美國等作法。
官員說,從未間斷檢視性平三法,但這次Metoo運動讓社會擁有高度共識,將趁此機會檢討法條、完善申訴機制,並總體檢視政府與雇主的角色責任,像是雇主若為職場性騷擾的加害者,因現行並無法透過性別工作平等法加以處置,這次就會補起這個漏洞。
近日各界性平事件頻傳,總統蔡英文指示行政團隊推動性平改革,行政院長陳建仁日前已下令訂定性騷擾樣態指引、重新建立可信賴的申訴機制,以及總檢討性平相關法規,提出務實有效的修法,補強現行制度不足。
政院官員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俗稱性平3法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上路運作已有一段時間,但仍被認為有不足之處,政院本就持續檢視如何補強。
這位官員說,社會對性平改革有高度共識,蔡總統與陳建仁也都下令改革,將趁此機會檢討法條,讓相關的標準責任齊一,不要有落差,並總體檢視政府與雇主的角色責任,同時完善申訴機制。
官員表示,性平改革持續討論規劃中,待負責督導的政務委員羅秉成月中返台後,將加速跨部會討論進度,改革方向則參考國際勞工組織(ILO)第190號公約(禁止工作場所暴力與騷擾公約),以及歐盟、美國等各國作法。
官員說,190號公約是最新國際規範,本身就有指引性質,除規範雇主責任,同時強化被害人保護及申訴程序的處理,並提供相關實例給各國參考。
這位官員表示,雇主責任就是政府這次性平改革修法重點之一,職場性騷擾最常見為權勢性騷擾,但雇主本身如果是性騷擾的行為人,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並未有相關規範,僅有明定雇主防治性騷擾的義務,可以算是立法漏洞,這次將加以調整。
另外,現行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企業若有30人以上的受僱人數,就須訂定性騷擾防治規範,並提供申訴管道;但官員指出,台灣以中小企業居多,30人以上這個條件可能無法涵蓋多數,若在討論、評估勞動檢查量能後有機會放寬門檻,就有望增加申訴管道。
官員也說,現行申訴制度就是雙軌制,若企業不處理,也可向主管機關申訴,但就如上述,可能涵蓋的企業範圍還有擴大空間,也須使申訴制度「有效、友善」以消除環境歧視,且加快申訴程序,避免讓申訴者面臨被公司檢討,或是要求隱忍等情況。
至於公部門申訴機制部分,官員表示,前原能會主委謝曉星性騷擾案發生時,行政院就發函各公務機關,若機關首長性騷擾時,由上一級機關性平會處理,這次考慮申訴機制也採此模式,若機關內申訴管道消極處理,可向上一級機關申訴,或考慮引入民間團體協助接受申訴。
此外,職場性騷擾實務認定常因發生在上、下班時間而有別,官員說,司法院認為,職場性騷擾應視為一個事件持續行為,統一由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若上下班時間分開適用,會面臨不同的性平調查,產生混亂情況;但也有官員認為,須視個案性質來處理,未來將試著透過「解釋」讓事件管轄一致化。(編輯:林克倫)11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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