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太空與核子設施致死罰1億 立委指罰太低待協商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8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完成太空發展法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雖然朝野立委都支持重罰關鍵基礎設施,但因朝野立委對於罰金部分,無法達成共識,導致涉及罰金的條文全數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太空發展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此次修法重點分3部分:實體設備及資通系統均納入保護範圍;依侵害行為樣態設計層級化刑責,情節由輕至重依序為,危害功能正常運作、意圖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致災、至重傷;處罰未遂犯。
在實體設施方面,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功能正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太空發展法指涉的實體設施,包括國家發射場域、國家太空中心之衛星任務操作中心或其設備;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指涉的實體設施,則是核子反應器設施。
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條文規定,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則為核子事故),加重其刑至1/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在資通系統方面,如果對核心資通系統,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包括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等;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根據草案條文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導致釀成災害者(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則為核子事故),加重其刑至1/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朝野立委都支持行政院版草案,不過,國民黨立委鄭正鈐提出修正動議,將各項罰金從原本政院版最重罰1億元,提高到1億6000萬元。他表示,更高額度才有更高的嚇阻力度,訂了用不到也沒關係,不要等到發生嚴重事件,來不及沒辦法修法。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罰金要判得出去,更要罰得到,呼籲鄭正鈐依政院版,盡快讓法通過上路,才有嚇阻效果。不過,鄭正鈐不為所動。
審查會主席,民進黨籍召委范雲最後裁示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編輯:蘇龍麒)1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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