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美福未果 環署:依法不合、會邀地方討論修法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葉臻台北21日電)美福大火釀空污遭桃園環保局依廢清法和空污法裁罰,但美福向環保署提訴願後,因依法不合而撤重罰,地方盼能修法。環保署今天表示,會就火災樣態再邀地方討論修法事宜。
美福倉儲去年3月大火燃燒逾大量肉品,附近居民忍受惡臭逾月餘,桃園市政府原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和空氣污染防制法,分別開罰新台幣100萬元和500萬元,但美福不服,向環保署提出訴願後,獲得撤銷。
桃園市政府環保局向中央社表示,空污法處分上,由於已被駁回兩次,在出現新的事證之前,暫時無法再依其他法源進行處分。廢清法部分,經桃園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原處分之適法性,111年10月4日撤銷原100萬元裁處書,環保局同年11月11日重新裁處罰6000元。
環保局也說,環保署在今年3月9日函復,美福公司(倉貯業務)非廢棄物清理法指定公告事業,這部分已再建議環保署將倉貯業務納入指定公告事業,以擴大列管。
桃園環保局也提到,當該類型倉儲火警造成大量空氣污染物,環保機關卻無法可罰,建議環保署應依地方政府所遭遇的實務與民怨適當修法。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長蔡孟裕告訴中央社記者,根據「消防局火災鑑定書」指出,美福火災起火原因是電氣因素引起,與空污法規定要件不符,原處分用法違誤而撤銷。
修法部分,蔡孟裕說,後續會就火災的樣態,再邀集各地方共同討論,包含空污法和廢棄物清理法納管倉貯業務等事項。
環保署說明,民國83年曾有函釋火災事件發生源並非空污法規範的污染源,不宜依空污法處分;90年補充解釋「一般家戶、房舍、倉庫等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如電線走火、縱火)所造成之火災意外者,不宜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而應依公共危險罪處置。」
環保署補充,在107年8月1日所修正空污法第32條第3款,增訂「管理不當產生自燃」為空氣污染行為,是指可燃物因堆積醱酵產生沼氣等可燃氣體,引發自燃情形;其他如電氣走火或人為縱火等火災原因,則非屬空污法空氣污染行為,不宜以空污法裁罰。(編輯:陳清芳)1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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