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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三讀 遺屬補償金180萬元

2023/1/7 14:34(1/7 15:0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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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7日三讀修正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除將犯罪被害人保護層級提升至行政院,也調整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整體制度。(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立法院會7日三讀修正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除將犯罪被害人保護層級提升至行政院,也調整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整體制度。(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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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除將犯罪被害人保護層級提升至行政院,也調整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整體制度,彰顯國家責任,並有遺屬補償金新台幣180萬元等規定。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這次全案修正,法案名稱更改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從原先未分章、45條條文,大幅翻修為7章、共103條文。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5月初審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但多項條文保留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長游錫堃今年1月5日召集黨團協商,討論後達成共識。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犯罪被害人指的是,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的人,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掌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修復式司法的政策、法規與方案的研究、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與分會,應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意願,採取適當措施,協助進行訴訟程序。此外,司法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就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考量犯罪被害人若非為訴訟程序的當事人,對於案件偵查、起訴、審理進度僅能被動得知;三讀條文規定,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聲請,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

另外,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受刑人的假釋審查,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向受刑人所在的矯正機關陳述意見或委請保護機構及分會代為轉達。

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這次修法調整整體制度,從代位求償改為社會補助,彰顯國家責任,也加速審議效率及簡化審議流程等。

三讀條文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支付;金額部分,遺屬補償金180萬元、重傷補償金為80萬元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為10萬元至40萬元、境外補償金20萬元。這些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

這次修法強化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應維護犯罪被害人名譽及隱私的規範。三讀條文規範,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果認為廣播、電視事業等報導有錯誤時,得於報導播送、刊登之日起20日內,要求更正或其他必要的處置。

三讀條文明定,媒體業者應於接到要求後7日內,在該報導播送的原節目或同一時段的節目,或刊登報導的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移除、下架或為其他必要處置。媒體業者如認為報導無錯誤時,應將理由以書面答復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

這次修法也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新章。三讀條文規範,法院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的被告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後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的聲請,定2年以內的相當時間,命被告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進行恐嚇、騷擾、跟蹤等行為,也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

此外,若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的被告停止羈押時,法院經審酌後,也得依職權或檢察官聲請,命被告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做恐嚇、騷擾、跟蹤等行為,也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及交付被害人的性影像等。(編輯:郭無患)11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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