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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提修法 近一年涉酒駕、性騷者不得辦陞任

2023/1/5 17:31(1/5 17:5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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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5日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草案,對於最近一年涉有酒駕及性騷擾者,不得辦理陞任。(示意圖/圖取自pexels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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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5日電)考試院今天說,為使公務人員獲得合理陞遷,今天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草案,對於具重大殊榮、工作表現、特定語言能力者,得酌予加分;最近一年涉有酒駕及性騷擾者,不得辦理陞任。

考試院透過新聞稿指出,為使公務人員獲得合理陞遷,符合人與事適切配合的宗旨,並利機關拔擢優秀人才,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近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說,這次修法為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制度,將原定「資績並重」修正為「功績原則」,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及特定語言能力者,在陞任評分時酌予加分,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的績效表現,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

考試院表示,為落實政府杜絕酒駕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的政策意旨,增訂最近一年有這些不當行為而遭記過一次以上,不得辦理陞任;並放寬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以及育嬰留職停薪者在陞任之日實際任職,都可辦理陞任,使績優人員陞遷不致受阻,並營造更友善的生養職場環境。

考試院指出,草案修正重點包括,修正公務人員的陞遷依功績原則辦理,以及各機關辦理陞遷,對於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特定語言能力者,得酌予加分。

考試院說,增訂最近一年有酒駕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導致記過一次以上者,不得辦理陞任。放寬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以及育嬰留職停薪者在陞任之日實際任職,都可辦理陞任。(編輯:蘇志宗)1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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