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子法 擴大耐震力不足建物強制檢查申報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5日電)內政部今天說,因應建築法修正,強制要求耐震能力有危險疑慮的原有合法建築物辦理改善及補強,部務會報通過配套2項子法,納管國內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並要求定期檢查申報及限期改善。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現行建築物耐震能力是以申報方式管理,申報對象限於供公眾使用、達一定規模且單一所有權人的公私有建築物。為納管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部務會報通過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2項辦法。
內政部說,未來將擴大列管對象,增訂私有建築物如符合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的要件,也應辦理改善與申報;地方政府會依據上述要件,將這些有耐震能力不足疑慮的建築物納管,並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改善。
內政部表示,由於現行經耐震能力評估初評,檢查判定為「有疑慮」或「確有疑慮」的建築物,應於限期內完成整體結構補強等改善工作,考量私有建築物可能會因為所有權人複雜,不易達成建築物整體結構補強,因此,這次修法將「排除弱層破壞補強」的方式,納入改善的基準。
內政部說,這種方式主要是因弱層通常位於建築物底層,多為利用樓梯間、外牆、側柱等公共空間進行補強,以縮小對住戶的影響範圍。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也增訂,耐震能力有危險疑慮的原有合法建築物,為提升建築物耐震能力,未經初評,直接辦理整體結構補強或排除弱層破壞補強的建築物,可申請「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展延,並以一次為限。
內政部說,如果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在有必要時,應再將「排除弱層破壞補強」方式辦理改善的建築物,再次納管,以確保安全。
內政部指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在近期發布。(編輯:林興盟)1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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