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派下員性平案 人權會:國家應消除歧視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9日電)憲法法庭昨天對祭祀公業派下員性別平等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紀惠容昨天代表陳述時指出,女性即使有共同承擔祭祀事實,也無法享有派下權,國家應負起消除歧視現狀。
人權會指出,陳純美及許金賀等7人為爭取女性及其子孫享有祭祀公業派下權,針對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及釋字第728號解釋內容,依法聲請憲法法庭作成判決,憲法法庭昨天進行言詞辯論.
人權會由紀惠容及委員蘇麗瓊,以鑑定機關身分應邀出席並提供鑑定意見,今天發布新聞稿說明內容。
2名委員共同指出,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及憲法增修條文,國家應負起積極消除性別歧視及促進兩性實質平等義務,台灣是CEDAW遵約國,應採取一切措施,消除並制止基於法律、宗教或習俗而生的任何男女不平等偏見、習俗。
紀惠容指出,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將原先台灣的民事習慣直接賦予法律強制力,並對女性作出不利的差別待遇,女性即使有共同承擔祭祀事實,也無法享有派下權,這種差別待遇無論是社會傳統事實,還是法律強制所造成,國家應負起消除這種歧視女性與不合理的現狀。
紀惠容說,歷任大法官勇於破除傳統父權窠臼,透過釋字第365號、410號、452號認為民法親權行使、夫妻財產制、夫妻住所等規定違反憲法保障婦女地位平等,進而促成民法修正,都是去除傳統父權思想,促進男女平權的一大進步。
她表示,但釋字第728號,覺察到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法律效果,會造成性別不平等的現實,卻以「非出於恣意」包裝並合理化現實存在的性別歧視與不合理。
紀惠容說,人權會建議,國家負有義務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並制止基於法律、宗教或習俗而生的任何男女不平等偏見、習俗,期許在大家的共同合作及努力下,台灣朝性別平等之路更靠近。(編輯:黃國倫)1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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