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落實營業秘密保護 蘇貞昌:符合國際潮流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9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等修正草案,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的一審刑案,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行政院長蘇貞昌說,修法將可建構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
行政院上午舉行院會,通過司法院函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指出,草案明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判案件,原則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並明定例外得由法官1人獨任審判的情形。
針對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審理程序,增訂「審理計畫」、「查證」、「專家證人」、「法院徵求第三人意見」,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並修訂舉證便利化、強化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保護等制度。
行政院表示,因應經濟部4月19日函送行政院的專利法、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專利、商標案件的救濟程序,由現行行政訴訟程序,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的「對審制」,增訂專利或商標的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相關規定。
行政院說,為回應外界對保護營業秘密的企盼,並落實專業及妥速審結的要求,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等罪第一審刑事案件,修正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配合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在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蘇貞昌說,為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優勢,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並使智慧財產案件得以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這次修正進行制度性改革,有其必要。
蘇貞昌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羅秉成說,在訴訟程序中,要確保營業秘密不外洩,假設打官司過程中,對於營業秘密是否存在、內容如何等,需要透過舉證調查來呈現,另一造若洩漏出去會影響訴訟進行、提告意願。
羅秉成表示,因此營業秘密案件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有特別規定,這次修法後,除提高秘密保持命令罪的刑責,並取消告訴乃論;另外,在境外違法也要受罰,以強化營業秘密保護。(編輯:蘇志宗)11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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