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法 保障少年人身自由、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9日電)行政院今天說,為保障人身自由及落實少年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院會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說,新增少年觸犯刑事法律移送少年法院的相關程序,有其必要。
行政院透過新聞稿表示,上午院會通過司法院函送的「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蘇貞昌表示,司法院基於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及釋字第664號解釋對於少年健全成長的保護意旨,以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少年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新增少年觸犯刑事法律移送少年法院的相關程序,有其必要。
蘇貞昌說,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司法院表示,「少年事件處理法」就少年案件,採全件移送原則,或稱為少年法院先議權,也就是不論何人知有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並應移送少年法院處理。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在執行職務時,知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者,應移送少年法院依法處理。
司法院說,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的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對少年同行、搜索及扣押等強制處分程序,及執行時得否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等,就有依少年保護優先原則,因應少年事件的性質,有別於成人刑事司法程序設計的必要,因此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院指出,修正要點包括,司法警察(官)得通知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接受詢問。
草案明定,少年經通知無故不到場,得報請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條文也明定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的事由;有急迫情況,得逕行同行少年到場的要件及程序。
草案中也明定,少年經同行到場或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被逕行拘提之人為少年後,應於24小時內護送到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少年時,應於24小時內護送至少年法院。(編輯:蘇志宗)11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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