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那瑪夏區長涉貪1791萬 監院通過彈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7日電)監察院今天說,高雄市那瑪夏區前區長吳牧群任職期間,不法收受廠商行賄及收回扣達1791萬元,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全數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吳牧群(原名白樣.伊斯理鍛)擔任那瑪夏區第1屆及第3屆區長職務,從103年起到109年間,利用職務上監管區公所公共工程機會,假借權力,不法收受廠商賄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經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調查發現,吳牧群託稱參加原住民委員會辦理紐西蘭考察活動,希望贊助旅費為由,向A公司負責人尹某收賄新台幣6萬元。吳牧群也以不終止契約為由,向B公司南部地區業務負責人陳某收賄60萬元。
監委表示,吳牧群當選第3屆區長後,透過陳姓中間人向C公司負責人董某、D公司負責人林某,借款880萬元,之後由陳姓中間人轉知董某、林某,想要從2人尚未結算或後續承攬工程收取回扣,以抵償債務。
調查指出,是依決標工程金額扣除必要稅捐或相關費用後,隨執行難易度按8%至18%不等比例計算,再依8成概算應支付回扣數額,半數用以抵償前開借款,其餘以現金交予吳牧群收取。
調查發現,E公司人員李某、薛某以E公司得標工程後,依該工程決標金額10%計算行賄數額,推由薛某在108年7月將現金110萬8000元轉交陳姓中間人,由陳姓中間人攜帶到吳牧群住處,交予吳牧群收受。
調查指出,F公司負責人吳某與陳某合夥經營政府標案,F公司得標勞務採購案後,吳牧群指示陳姓中間人向陳某轉達欲從中收取回扣之意,由吳某先後取出15萬元、8萬元現金交予陳某,由陳某單獨將款項交予董某,再由董某將該筆款項轉交陳姓中間人,陳姓中間人將總計23萬元賄款,在108年6月24日交予吳牧群收受。
調查指出,吳牧群就工程暨勞務採購,透過陳姓中間人收取回扣包括現金1034萬7400元,以及抵償債務690萬6820元,合計1725萬4220元。
監委認為,吳牧群行為已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監察院彈劾審查會7日上午審查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編輯:林興盟)11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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