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公職利益迴避 監院:地方政府彙報情形不理想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5日電)監察院今天說,依利衝法規定,各機關團體每年度應彙報公職人員迴避情形給監院或法務部,但地方政府彙報情形較不理想,例如只彙報單一個局處迴避情形,更有75個鄉鎮巿公所未辦理彙報。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表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服務的機關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彙報給監察院或法務部。
監察院指出,受理各機關團體彙報110年度受監察院管轄公職人員的迴避情形,總計945個機關團體向監察院彙報,其中300個機關團體彙報其公職人員在110年度有迴避情形,合計1365人次,都是自行迴避。
監察院說,進一步分析彙報公職人員迴避前3名,分別為中央機關暨其所屬機關,共93個機關彙報347人次、占25.42%;直轄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共44個機關彙報301人次、占22.05%;法院與檢察署共49個機關彙報249人次、占18.24%,以上三類彙報迴避合計897人次、占65.71%。
監察院表示,另外,監察院管轄的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利益類型,以非財產上利益為大宗,計1001人次、占73.33%,其內容主要為敘獎486人次、占48.55%,考績470人次、占46.95%及進用45人次、占4.5%。
監察院說,迴避財產上利益者計364人次、占26.67%,其內容主要涉及獎金192人次、占52.75%,補助或交易144人次、占39.56%,薪給及其他28人次、占7.69%。
監察院指出,發現地方政府彙報情形較不理想,例如部分直轄巿政府、縣巿政府只彙報該府或單一個局處公職人員迴避情形;鄉鎮巿公所部分,清查結果計有75個鄉鎮巿公所未辦理彙報。
監察院呼籲,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知有利益衝突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各機關團體應依利衝法規定,彙報公職人員迴避情形,落實利衝法迴避及彙報制度。(編輯:楊凱翔)1110705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