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4人難管理逾2萬家營造業 監院糾正營建署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日電)監察院表示,內政部營建署對於如何落實施工品質管制,欠缺查核機制,且僅4人卻要負責業管2萬多家營造業,難以落實施工品質相關查核事項,均待徹底檢討,因此通過糾正營建署。
根據監察院最新公布的糾正案文,監委林盛豐調查指出,為強化營造業查核,並為及時檢核工地主任有無相關違法情事,營建署與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系統」及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整合,主動提供相關示警功能。
調查報告表示,營建署與工程會系統介接勾稽後,將提供營造業主管機關及工地主任對於工地主任入會、在建工程、工程告示牌等資料的查詢及營造業異常清冊查核,以遏止營造業違法兼職或兼任等情事,維護公共工程安全。
監委調查發現,營建署抽查與督導各縣市營造業的「施工品質」管制、落實情形,僅依賴工程會及營建署資料庫。對於公有建築物,依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監造計畫及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品質規定及要求辦理。
調查指出,對於私人建築工程部分,則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等規範,確保工程施工品質;但卻未見營建署說明如何辦理督導相關查核業務、內容細項。
經監察院提醒應強化施工品質查核後,營建署則說,民國111年度已爭取設置地方營造業查核人力的相關預算,後續將積極督導地方政府執行營造業查核工作,以加強營造業管理及維護工地安全。
調查報告指出,顯見營建署的督導仍流於形式,未見依營造業法中「應」辦事項的督導查核,例如,「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施工品質管制、按核准圖說施工、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等法定「應」辦事項,都欠缺落實與查核。
另外,報告也指出,關於營建署施工管理組織人力,是由中部辦公室營建管理科負責,監察院在108年函請改善時的人力只有5人,110年4月內政委員會也要求營建署改善人力。
調查報告表示,但111年5月再次調查發現,營建管理科副工程司1位、幫工程司2位、科長1位,卻負責業管2萬多家營造業,難以健全管理施工品質、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等法定應辦事項機制,營建署也自認人力不足,難以落實施工品質相關查核事項,待檢討改進。因此通過糾正營建署,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編輯:林克倫)11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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