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財產合法正當取得 未流入國民黨或私人手中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7日電)救國團今天說,財產是合法正當取得,結餘從未流到國民黨或私人手中,內政部已認定救國團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轉型正義是為和解,不是製造對立,救國團願面對歷史,誠心檢視財產歸屬。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今天就「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之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舉行聽證。
救國團秘書處長鄭斐文表示,內政部已認定救國團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最高法院、黨產會、內政部也都認定,58年前救國團是行政機構,就不是人民團體,也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鄭斐文說,救國團財產合法正當取得,結餘從未流到國民黨或私人手中;未妨礙政黨公平競爭或民主憲政秩序;也未危害國家利益或個人。
鄭斐文指出,活動中心是政府要求救國團興建,教育部雖有補助,但救國團投入的經費更多,且數十年前已部分歸還、部分超額繳納法定租金而合法使用,如今何忍苛責而須沒收?
鄭斐文表示,救國團每次活動都投入龐大人力、物力,以低價或免費提供青年服務。黨產會要沒收救國團財產,應通過大法官解釋明示的法律保留、平等、比例等三項原則。救國團不反對和解,但和解應先理解救國團的困境;轉型正義是為和解,不是製造對立,救國團願意面對歷史,誠心檢視財產歸屬。
黨產會簡報指出,救國團提出最早的資產負債表為82年度,總資產新台幣41億元,109年時總資產51億元;各界捐款僅占資產7%左右,主要財源是青年服務事業單位收入、舉辦青年活動收費、政府機關補助及政府機關或社會團體委辦事項經費等;92年起增加各地國民運動中心收入。
救國團委任會計師余景仁表示,救國團早期接受政府補助,並依法完成政府交辦任務的義務。政府依法補助救國團的款項,是屬有勞務對價關係,救國團提供人力、物力、場地、器材、設施等,完成勞務委託或其他配合事項,而獲得的補助在當時是完全合法的,因此救國團合法領取的補助或款項,依法非屬不當取得財產。
黨產會委員許有為指出,自籌經費中包括青年期刊收入,但訂戶並不是自由意願地訂閱,而是列在高中註冊單的學雜費中的「北市青年訂閱費」。
救國團秘書處長鄭斐文表示,青年期刊內容大多數是青年投稿,有一陣子是列在學雜費中,學生家長不願意付也不強制,因為是有助於學生發表的園地,一般學校不會拒絕。救國團委任律師劉昌坪則問,哪個學生因為不繳這筆錢而無法入學。
許有為說,他就讀台北市成功高中時,因此沒辦法完成註冊手續,最後高中6個學期、每學期都繳錢。劉昌坪則認為,那是否要由成功高中來說明,顯然不是救國團要求的。(編輯:蘇龍麒)1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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