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大城鄉長、秘書向廠商索賄 監院通過彈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吳哲豪台北12日電)監察院今天指出,彰化縣大城鄉長蔡鴻喜、秘書王宏銘,以民眾抗爭需要疏通,向鋪設陸域電纜管路的廠商索賄,作為核發路證的對價,違失事證明確,通過彈劾,移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太陽光電或風力發電等為併網需要,都須施作陸域電纜管排工程到台電變電所。被彈劾人王宏銘任職彰化縣大城鄉公所秘書期間,負責襄助鄉長綜理鄉政各項事務及指揮、監督大城鄉所屬機關與員工,並有代鄉長決行事務權限。
彈劾案文指出,王宏銘竟與地方人士共同向承攬「永堯-大城161KV線電纜管路工程」廠商索討新台幣450萬元,另向承攬離岸風電陸域電纜管排工程廠商索取750萬元,並從中收取475萬元。
監察院表示,被彈劾人蔡鴻喜擔任大城鄉第17、18屆鄉長,綜理大城鄉所有鄉政業務及指揮、監督公所員工,具有審核決行是否核發大城鄉所管理道路的路證等權限,竟利用廠商鋪設太陽光電併網線路,必須通過大城鄉管轄鄉道機會,向廠商說路證部分雖合法,但以民眾抗爭,身為父母官不可能核准,再透過白手套向廠商索賄「地方佣金」350萬元,作為核發路證的對價,並從賄款中收取303萬元。
監察院指出,兩人所為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10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王幼玲提案,彈劾王宏銘、蔡鴻喜,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彰化縣大城鄉長蔡鴻喜涉嫌向鋪設陸域電纜管路的廠商索賄,監察院通過彈劾,移懲戒法院審理,記者今天曾嘗試打電話給蔡鴻喜,但蔡鴻喜已更換手機號碼,無法得知回應。
蔡鴻喜因涉嫌向綠能廠商收賄,去年10月遭彰化地方法院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決蔡鴻喜有期徒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彰化縣政府民政處去年11月依法停職,指派縣府參議曾金來代理鄉長職務至今。(編輯:林興盟)1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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