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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地制法 配偶不得代理地方行政首長職務

2022/4/2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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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5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減少地方行政首長代理人爭議,明定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以內的姻親關係。

現行地方制度法僅規定,鄉、鎮、市長停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而村、里長停職則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並未就派員代理人的身分或資格進行限制;因此,在實務上出現指派代理人為被代理者的配偶、或是具有血親關係者,引發爭議。

前新竹縣竹東鎮長羅吉祥2019年因違反選罷法交付賄賂罪遭判刑,依法停職,新竹縣政府指派羅吉祥妻子張順朋代理,隨後張順朋贏得鎮長補選;去年竹東鎮又有7名里長涉嫌收賄遭解職,而張順朋指派的7名代理里長中,有6人是被解職者家人,引發質疑。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朝野立委所提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減少地方行政首長代理人爭議,修正地方制度法第82條條文,初審條文明定,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以內的姻親關係。

另外,為保障原住民族地區的參政權益,初審條文也明訂,山地鄉鄉長若辭職、停職、去職或死亡,派任的代理人也應具備山地原住民的身分。

至於包含有關縣市升格、村里長從「無給職改為有待遇」、地方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全程直播等條文,現場朝野立委同意,仍需做更多討論凝聚共識;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宣布,未有共識的條文,擇期再審。(編輯:蘇志宗)11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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