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老舊大樓限期設管委會違者每戶最高罰20萬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1日電)城中城大火燒出老舊大樓安全疑慮,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違者每戶最高可處新台幣20萬元,得按次處罰。
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去年10月火警,造成46人罹難,引發各界關注無管委會問題及消防安檢疑慮。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以及朝野立委所提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消防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建築法第77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初審草案明定,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地方主管機關通知後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以進行相關公共安全事項的辦理,確保居住品質。
若因故未能在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草案也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
而在罰則的部分,草案明定,若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按每一專有部分進行裁罰,可處區分所有權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日前針對罰則的部分指出,老舊大樓逾期不成立管委會,過去是罰整個社區,這次則是罰每一戶。
這次修法也增訂,若危險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經裁罰後,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地方政府於必要時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另外,消防法第9條修正草案則明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除非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情形,在無安全疑慮狀況下,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免除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修。(編輯:蘇龍麒)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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