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輪班制公務員勤休規定無共識待協商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1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等案,對於輪班制公務員勤休、公務員兼職等關鍵條文,因在場立委與官員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不過,委員會審查時,也有多項條文達成共識,包括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義務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考試院及朝野立委所提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等案,銓敘部長周志宏等人列席說明。
銓敘部書面報告指出,這次修法主要是為了因應民國108年11月29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就公務員服務法應於3年內,針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勤休方式,設定符合憲法服公職及健康權保障意旨的框架性規範,並配合時代需要及社會環境變遷,適當調整公務員職務上義務等服務法。
委員會討論時,針對考試院所提修法版本的一般公務員勤休規定,在場立委較無意見,但對於輪班制(業務性質特殊)公務員的勤休規定,則提出不同看法。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說,時力黨團版本是採嚴格工作限制,也提出每月總工時300小時或256小時或236小時的版本,供行政機關參考,待日後協商討論。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表示,考試院的修法版本,雖然對一般文職公務員有訂出工時限制,但對輪班制公務員,完全沒有框架的上下限;她的版本也規定,為保障輪班制公務員的健康權,相關機關應辦理健康監測統計,並用這些資料來制定相關勤休時數與規定。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說,大法官解釋是希望對公務員加班有框架性規範,但考試院所提修法版本對於一般公務機關,有給60小時的規範,對特殊勤務機關卻沒有規定,希望法能夠修的更好。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民進黨立委黃世杰說,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考試院針對785號解釋,對於輪班制公務員的勤休做出具體試算及規定,在協商前提出資料並向立委說明後,再來處理。
此外,對於是否刪除公務員以私人名義發表與職務有關的談話,應經長官許可的規定,以及是否增訂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的兼職規定等條文,因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無共識,因此保留。
另外,委員會今天也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與會立委認為,「加班換嘉獎」的陋習應走入歷史,不應以法律條文規範,而且也不應規定補休假需於2年內休完,因此相關條文保留。(編輯:蘇龍麒)1110331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