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翻修防制性暴力等4法 不實性影像營利最高判7年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0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其中為遏制Deepfake亂象,草案規範,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而若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未來最高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網紅小玉涉嫌以Deepfake技術製作換臉謎片等,以及韓國N號房事件等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會今天以包裹修法方式,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重點包含刑法增訂專章,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得加重其刑1/2。
草案也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得加重其刑1/2。
這次也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攸關Deepfake部分,草案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
這次也修正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就性侵犯的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
而網路性暴力犯罪被害人以兒少、婦女居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草案規範,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就其手段提高刑責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散布兒少性影像調高刑責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過去是行政罰,這次修正為刑罰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併科罰金;同時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也納入處罰。
修法草案另增訂被害人得於偵審中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以協助移除被害人性私密影像。
草案也明訂,網際網路業者即時移除不法性影像的機制,未來業者若發現或主管機關知悉「妨害性隱私或不實性影像」罪章所定犯罪嫌疑情事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網頁資料;但若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後,或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草案規範,相關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的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業者應至少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這次修法也要求,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性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違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黃國倫)1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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