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大樓擬限期成立管理組織 逾期每戶最高罰20萬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4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凡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若屆期未成立,每戶最高可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
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去年10月火警,造成46人罹難,引發各界關注無管委會問題及消防安檢疑慮。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第49條之1及「消防法」第9條修正草案,加強現有規範,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會後發布新聞稿指出,草案規範凡是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並增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是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維護與管理、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管理工作。
內政部指出,草案要求限期應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若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
另外,這次也增訂經裁罰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地方政府於必要時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若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按每一專有部分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全國共有247棟複合式老舊集合大樓,其中180棟已完成環境改善、消防設備補充改善。
花敬群說,而247棟中仍有105個社區未成立管委會,後續修法若完成,就會被強制要求一定期間內成立,但輔導成立還是需要地方政府協助。
若老舊大樓逾期不成立管委會,他表示,這次也調整罰則,未來是每一戶罰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看起來較現行30萬元來得低,但過去是罰整個社區,這次是罰每一戶,整體罰則為提高狀態。
至於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內政部說,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案公告,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
另外,消防法第9條修正草案明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亦應辦理檢修申報;除非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情形,在無安全疑慮狀況下,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免除。(編輯:蘇志宗)1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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