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軌CPTPP 數位侵權符合3要件擬改列公訴罪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0日電)為接軌CPTPP,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相關修法,未來民眾若為銷售、營利,重製、散布公開傳輸數位重製物,且符合造成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損失等3要件,擬改列公訴罪。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經濟部擬具的「著作權法」與「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院審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張玉英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說明,兩項修法皆為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確保企業公平競爭環境,加速智慧財產產業環境與國際接軌,並提升產業長期競爭力。
張玉英表示,現行著作權法,除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為公訴罪,其他侵害行為為告訴乃論,這與CPTPP尚有落差。
張玉英說,因此修法草案規範,民眾若利用光碟、磁碟、隨身碟,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或意圖營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而散布,抑或公開傳輸相關著作,若符合3要件,將列為公訴罪。
根據草案,3要件分別為,屬有償提供的著作、全部原樣利用,即百分之百複製,以及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100萬元以上損害。張玉英表示,3要件能排除侵害情節輕微的行為,避免民眾動輒得咎,亦合理化司法資源運用。
張玉英指出,未來修法通過後,民眾若未經同意,將院線片電影複製販賣,或是將院線片直接傳輸至網路,且構成權利人100萬以上損失,就符合公訴罪範圍。
媒體在記者會中詢問,若分享成人影片是否符合修法規範範圍,經濟部次長陳正祺表示,如果只是個人分享,不一定會符合這次修法的3個要件。
至於,商標法修正部分,草案回歸仿冒標籤、包裝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主觀要件;另外,販賣仿冒品等行為的刑事責任,也回歸以「故意」為主觀要件。
另外,草案也針對仿冒商標的標籤、吊牌、包裝容器等行為,科以刑事責任,最高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相關行為若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進行,亦在草案規範範圍。(編輯:蘇志宗)1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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