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明定46種交通違規項目民眾可檢舉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7日電)為限制惡意與連續檢舉行為,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明定民眾可檢舉的46種交通違規項目,包括駕駛人危險駕駛,在交岔路口等地點違停等,且同一違規行為時間未逾6分鐘,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原規定,有違反條例的行為,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列席的內政部警政署副組長劉振安說,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在民國105年為153萬7000多件,109年增至598萬6000多件,增加4倍。109年民眾檢舉後成功舉發的案件有440萬件,約占警察機關舉發總件數1/3,其中有223萬件、近6成案件為紅黃線違停,且部分民眾是以行車記錄器沿途紀錄、截圖後一件一件舉發。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說,因智慧型手機與行車記錄器普及,民眾檢舉案件爆量,有些案件為連續性跟拍或報復性檢舉,因此產生民怨,檢舉案件量也影響各地警察機關執行勤務。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去年召開協作會議,決議改善交通檢舉制度,針對性、惡意性檢舉需考慮比例原則,予以適當限制。
初審通過的修正草案條文明列開放民眾檢舉的46個項目,對違反相關項目的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未來開放民眾檢舉的項目,在動態違規方面,為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者。包括駕駛人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在高、快速公路的不當行駛及裝載,駕駛人有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違規超車、迴車,闖紅燈、闖平交道等行為。
在靜態違規方面,則限縮於在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包括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等特定地點的違規停車,併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
修正草案條文也針對連續舉發予以限制,民眾檢舉同輛汽車違反同一規定行為,若汽車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1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
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為有經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違規等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設置地點。修正草案條文則更改為,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的法定度量衡器,且取得的違規證據資料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
修正草案條文也新增,載重貨車行駛於設有地磅站的道路,不依規定過磅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總聯結車重量,得採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編輯:黃國倫)11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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