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出勤車禍未組事故調查會 監院促內政部檢討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7日電)監委浦忠成、葉大華今天說,消防車執行救災勤務途中發生人員傷亡,內政部認為只是「交通事故」,未啟動災害事故調查委員會。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調查報告,促請內政部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浦忠成、葉大華上午表示,108年10月3日台中大雅區違章鐵皮屋工廠火警,造成2名消防員殉職,當時內政部消防署以「符合消防法第27條之1(調查權)精神」,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11月13日通過消防法修法,明定若消防員因災害搶救導致重傷或死亡,應即開啟調查。
浦忠成、葉大華指出,但109年初高雄鳳祥分隊出勤車禍案,造成消防員1死4重傷、宜蘭壯圍分隊救護勤務車禍造成1名消防員重傷,理應符合調查權啟動條件,消防署卻以「就是交通事故」為由,拒絕開啟調查,只召開研商會議處理。
經調查發現,消防法並未明確定義何謂「災害搶救」及範圍。內政部在109年7月21日函頒「消防機關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災害搶救致死亡或重傷須提供相關資料」,規定蒐集證據資料運作程序中,都與災害搶救過程中的指揮調度、水線布署、戰術執行有關,但並不包括車禍相關資料,因此直接認定「交通事故」不屬於調查會調查範疇。
調查報告指出,消防人員接獲指令駕駛消防或救護車前往災害搶救現場,就是「勤務中」,依法雖擁有部分道路行駛優先權,在救急救難的情況下,其心理穩定、技術操控難免受到影響。
報告表示,道路駕駛固然不是「災害搶救現場」,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時,雖會對肇事原因及責任進行鑑定調查;但發生嚴重意外而致死亡或重傷,災害事故調查會基於事件與「現場」有前後關聯性,建議仍應將勤務交通事故納入調查範圍,藉以改進及強化訓練,保障基層勤務人員工作權益。
報告指出,災害事故調查會定位是獨立調查機制或行政調查機制,是否與現行相關調查機制重疊而難以啟動,仍有待釐清。建請內政部參酌試行運作經驗,及運安會與司法單位協作經驗,檢討災害事故調查會的啟動機制層級、委員組成資格條件、處理程序等是否周妥,以發揮應有功能。
另外,報告表示,因應日益多元及新型態救災需求,促請消防署檢討各級政府救災相關設備、裝備及消防人員個人安全裝備,是否符合現行救災量能,以及如何確保救災人員救護安全。(編輯:黃國倫)11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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