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修法 壅塞鐵路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2021/4/27 18:30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7日電)現行法律未將壅塞鐵路因而致人死傷過失行為定罪,為提高社會大眾對保持鐵路安全的重視,國民黨立委鄭天財等人提案修正鐵路法第68條條文,增訂損壞或壅塞鐵路設施,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另外,過失損壞或壅塞鐵路設施而致人於死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偵結,外界批評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判5年,刑責過輕。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未來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
除行政院外,國民黨立委鄭天財等人也提出「鐵路法第68條修正草案」,增訂損壞或壅塞鐵路設施,因而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鄭天財表示,現行「鐵路法」、「刑法」未將壅塞鐵路,因而致人死傷的過失行為定為犯罪行為而施以刑事責任,無法讓社會大眾提高對於鐵路路線及行車安全的重視。
鄭天財指出,有鑑於日前台鐵太魯閣號事故,是因台鐵局、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對鐵路沿線邊坡施工的輕忽,使施工機具掉落鐵路軌道,導致壅塞鐵路路線,因而造成列車的重大死傷事件。為提高社會大眾對於保持鐵路路線安全暢通的特別注意義務,以充分保障行車安全,因此提案修法。
現行鐵路法第68條僅規定,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除涉及刑責依刑法處理外,並應責令其行為人或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鄭天財提出的修正草案則增訂,損壞或壅塞鐵路設施,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編輯:蘇龍麒)1100427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