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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竊盜森林產物最高罰600萬

2021/4/20 10:45(4/20 14:4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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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2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森林法部分條文,將竊盜與贓物罪分別規定刑罰,竊盜森林產物的罰金由最高新台幣300萬元提高為600萬元。

現行森林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即「竊盜」與「贓物」2種行為以相同罪刑論處,與刑法體例不同。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條文。修正條文將「竊盜」與「贓物」分別規定,並將「竊盜」行為併科罰金上限由300萬元提高為600萬元,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項贓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也增訂竊取貴重木及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貴重木贓物者,加重處罰其刑至1/2;貴重木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的樹種。新增條文並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的未遂犯也納入處罰範圍。

森林法第52條部分,因目前實務判決對於贓額的解釋多採最高法院的認定與計算方式,以原木山價而非交易價格市價計算,無法確切反映立法期盼,並造成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的實際經濟利益遠大於風險成本,從而助長犯罪情形。

因此,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森林法第52條,將原來以贓額倍數計算罰金數額的方式,修正為明定罰金,違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而有結夥2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等情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鑑於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的態樣也包括生立木(生長尚有生機的樹木)伐倒、鋸切樹體及整株挖取移植等行為,恐造成生立木因鋸切缺口過大或感染造成樹木死亡,影響森林資源與環境生態,且盜伐行為嚴重侵害環境法益,對於國土資源傷害重大,為杜絕此等盜伐行為,因此將以砍伐、鋸切、挖掘或其他方式,破壞生立木的生長也納入第52條的處罰範疇。(編輯:謝佳珍)11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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